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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相驗案件處理要點 第 8 條

八、相驗案件之審結果,由各該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專案登記,每半年(一月底及七月底)函送臺灣高等檢察署(格式如附件二、三),作為該地檢署工作考核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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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問題提供的資訊,我們無法得知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相驗案件處理要點第8條的具體內容。因此,我們無法進行釋義或提供相關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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