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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相驗案件處理要點 第 8 條

八、相驗案件之審結果,由各該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專案登記,每半年(一月底及七月底)函送臺灣高等檢察署(格式如附件二、三),作為該地檢署工作考核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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