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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相驗案件處理要點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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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各地檢署法醫或檢驗員受理相驗後之相驗屍體證明書,依規定永久保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相驗案件處理要點第14條,各地檢署的法醫或檢驗員受理相驗後的相驗屍體證明書,必須按照相關規定永久保存。這表示相驗屍體證明書是起訴案件的重要證據,並且應該被當作有證據能力的文件,以提供後續審判的參考。

  • 相驗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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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相驗案件處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相驗案件處理要點第 14 條規定:「十四、各地檢署法醫或檢驗員受理相驗後之相驗屍體證明書,依規定永久保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相驗案件處理要點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