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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相驗案件處理要點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三、各地檢署受理補發相驗屍體證明書之申請時,其作業方式如下: (一)以電話受理申請補發「相驗屍體證明書」,經原受理檢察官或相驗法醫師、檢驗員查明申請人與死亡者之關係及其用途後,應將「相驗屍體證明書」原本影印,簽註「與原本無異」字樣,加蓋大印後,予以補發。如申請人與死亡者之關係難以查明,或申請人並原領取「相驗屍體證明書」之人,應在補發之證明書上載明「本件係依申請人○○○以電話申請補發」,以掛號郵寄給原領取「相驗屍體證明書」之人。 (二)各股書記官於相驗或司法警察官陳報相關卷證後,應影印一份清晰之「相驗屍體證明書」留存紀錄科,如承辦股或法醫師、檢驗員因故未在署內,遇有親自前往地檢署申請補發者,應由內勤檢察官詢問申請人身分及用途。如無疑問,則批准之,逕交紀錄科科長影印,於加蓋大印及「與原本無異」字樣後發給。 (三)跨地檢署申請補發,死亡者之家屬得於原地檢署發相驗屍體證明書十日後,持相驗屍體證明書原本及身分證明文件,至各地檢署為民服務中心填寫「請求補發相驗屍體證明書聲請表」,由內勤檢察官查明申請人與死亡者之關係及其用途,經批准後,由承辦人登錄「檢驗報告書管理資訊系統」列印「相驗屍體證明書」影像檔,核對後加蓋「與原本無異」字樣及「由○○地方檢察署於○年○月○日補發」章發給。申請份數上限為十份。死亡者家屬以外之人受家屬委託申請時,除持相驗屍體證明書原本外,應攜帶委託人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辦理。 (四)地檢署受理前款申請補發後,應分「他聲」字,並將「請求補發相驗屍體證明書聲請表」印送原核發之地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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