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相驗案件處理要點 第 13 條
十三、各地檢署受理補發相驗屍體證明書之申請時,其作業方式如下: (一)以電話受理申請補發「相驗屍體證明書」,經原受理檢察官或相驗法醫師、檢驗員查明申請人與死亡者之關係及其用途後,應將「相驗屍體證明書」原本影印,簽註「與原本無異」字樣,加蓋大印後,予以補發。如申請人與死亡者之關係難以查明,或申請人並非原領取「相驗屍體證明書」之人,應在補發之證明書上載明「本件係依申請人○○○以電話申請補發」,以掛號郵寄給原領取「相驗屍體證明書」之人。 (二)各股書記官於相驗或司法警察官陳報相關卷證後,應影印一份清晰之「相驗屍體證明書」留存紀錄科,如承辦股或法醫師、檢驗員因故未在署內,遇有親自前往地檢署申請補發者,應由內勤檢察官詢問申請人身分及用途。如無疑問,則批准之,逕交紀錄科科長影印,於加蓋大印及「與原本無異」字樣後發給。 (三)跨地檢署申請補發,死亡者之家屬得於原地檢署核發相驗屍體證明書十日後,持相驗屍體證明書原本及身分證明文件,至各地檢署為民服務中心填寫「請求補發相驗屍體證明書聲請表」,由內勤檢察官查明申請人與死亡者之關係及其用途,經批准後,由承辦人登錄「檢驗報告書管理資訊系統」列印「相驗屍體證明書」影像檔,核對後加蓋「與原本無異」字樣及「由○○地方檢察署於○年○月○日補發」章發給。申請份數上限為十份。死亡者家屬以外之人受家屬委託申請時,除持相驗屍體證明書原本外,應攜帶委託人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辦理。 (四)地檢署受理前款申請補發後,應分「他聲」字,並將「請求補發相驗屍體證明書聲請表」印送原核發之地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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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相驗案件處理要點第13條》,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受理補發相驗屍體證明書之申請: (一)檢察官或相驗法醫師、檢驗員應收到申請補發「相驗屍體證明書」的電話後,查明申請人與死亡者之關係及用途後,應將「相驗屍體證明書」原本影印,并在其上簽註「與原本無異」字樣,加蓋大印后補發。如果申請人與死亡者之關係難以查明,或申請人不是原領取「相驗屍體證明書」的人,應在補發的證明書上明確註明「本件係依申請人○○○以電話申請補發」,並通過掛號郵寄給原領取「相驗屍體證明書」的人。 (二)股書記官在相驗或司法警察官陳報相關卷證后,應影印一份清晰的「相驗屍體證明書」留存紀錄科。如果承辦股或法醫師、檢驗員因故不在檢察署,而有人親自前來申請補發,則內勤檢察官應詢問申請人的身份和用途。如果沒有疑問,則批准並影印給科長,在加蓋大印和「與原本無異」字樣后交給申請人。 (三)如果申請補發跨地檢署,死者的家屬可以在原地檢署核發相驗屍體證明書10天后,攜帶相驗屍體證明書原本和身分證明文件,到各地檢署為民服務中心填寫「請求補發相驗屍體證明書聲請表」。內勤檢察官核對申請人與死亡者之關係及用途后批准,然后由承辦人在「檢驗報告書管理資訊系統」列印相驗屍體證明書影像檔,核對后加蓋「與原本無異」字樣和「由○○地方檢察署於○年○月○日補發」章發給申請人。申請份數上限為十份。除死亡者的家屬外,其他人受委託申請時,應攜帶委託人和受託人的身分證明文件和委託書辦理。 (四)地檢署受理申請補發后,應分「他聲」字,并將申請表印送原核發地檢署。 根據參考資料可知,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相驗案件處理要點第13條主要是針對申請補發相驗屍體證明書的程序進行了具體的規定。例如,在申請補發相驗屍體證明書時,應留存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以及查明申請人與死亡者之關係及用途。申請人與死亡者之關係難以查明或申請人不是原領取證明書的人時,應在證明書上註明申請方式。此外,當申請跨地檢署補發相驗屍體證明書時,應填寫相關申請表並攜帶相關文件前往當地檢察署辦理。 【參考資料】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及其分署相驗案件處理要點 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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