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水利署查扣機具管理作業要點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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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附則: (一)屬未涉水利法案件之機具、設施,經司法機關扣押並責付河川分署保管者,於解除扣押後,河川分署得函請相關權責機關,就涉案機具、設施是否依該管相關法令另為處置,並限期函復,敘明逾期未函復者,依本要點規定程序辦理發還作業。 (二)其他機關洽經河川分署同意寄放之機具、設施,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1.進場作業程序: (1)河川分署於接獲其他機關寄放機具、設施之通知,經報分署長或其授權人員同意後,應與該寄放機關確認進場時間、機具、設施數量及其種類型號。 (2)河川分署專責人員於同意其他機關寄放機具、設施後,應將前款情事通知保全人員。機具設施進場後,河川分署專責人員及保全人員應會同寄放機關人員依第四點規定辦理保全措施。 (3)保全公司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將相關機具、設施之資料及照片各一份送河川分署備查。 2.河川分署依第五點規定辦理清查及抽查作業時,得通知寄放機關會同辦理。 3.經檢查發現寄放機具、設施有零件失竊或調包情事,應書面通知寄放機關依法處理。 4.河川分署於接獲寄放機關通知辦理機具設施發還時,應於寄放機關通知領取時間會同寄放機關、保全人員、所有權人辦理,並依第八點規定辦理相關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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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水利署查扣機具管理作業要點第 10 條的規定,我們可以得知以下幾點: 一、屬未涉水利法案件之機具、設施,經司法機關扣押並責付河川局保管者,解除扣押後,河川局可以函請相關權責機關,詢問是否依照相關法令處置涉案機具、設施,並要求在限期內回覆。逾期未回覆的話,河川局可以按照本要點的程序進行機具的發還作業。 二、對於其他機關寄放的機具、設施,河川局需要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1. 進場作業程序:河川局收到其他機關寄放機具、設施的通知後,經局長或其授權人員同意後應與該寄放機關確認進場時間、機具、設施數量及其種類型號。河川局專責人員應將寄放機關的通知事項告知保全人員。機具設施進場後,河川局專責人員和保全人員應與寄放機關的人員一起按照第四點的規定進行保全措施。 2. 清查及抽查作業:當河川局根據第五點的規定進行清查及抽查作業時,可以通知寄放機關一起進行。 3. 若檢查發現寄放機具、設施有零件失竊或調包情況,應以書面通知寄放機關依法處理。 4. 當河川局收到寄放機關的通知要求發還機具設施時,應與寄放機關、保全人員、所有權人一起在通知的時間進行發還,並按照第八點的規定進行相關作業。 根據這些規定,我們可以看到在特定情況下,司法機關對於涉及未涉水利法案件的機具、設施可以進行扣押並交由河川局保管。此外,河川局也需要配合其他機關寄放的機具、設施進行相關作業,並在發還機具設施時與相關單位共同進行。這些規定提供了在這些情況下的具體作業流程和責任疏漏的處理方式。 參考資料:經濟部水利署查扣機具管理作業要點
- 水利法法規
- 司法機關名詞
- 扣押名詞
- 責付名詞
- 法令名詞
- 復名詞
- 逾名詞
- 業名詞
- 所有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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