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水利署查扣機具管理作業要點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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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河川分署保管之機具、設施,經完成公開標售作業後,其得標人除提出得標證明文件外,領取手續準用第八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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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經濟部水利署查扣機具管理作業要點第9條」規定,在河川局保管的機具和設施完成公開標售後,得標人須提出得標證明文件,並按照第八點的規定辦理領取手續。 參考資料: 經濟部水利署查扣機具管理作業要點,經濟部水利署查扣機具管理作業要點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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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準用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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