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水利署查扣機具管理作業要點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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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河川分署專責人員及保全人員在辦理責付保管或扣留機具、設施發還時,應查驗下列資料: (一)具領人身分證字號、住址。 (二)司法單位或河川分署通知領取公文。 (三)機具編號、車號或引擎號碼。 河川分署專責人員及保全人員應於查驗前項有關文件無誤及具領人於發還證明單(如附表九)簽章用印後,將發還有關事項登載於扣押機具、設施清冊及工作日誌上,並將查驗資料以附卷保管之。 具領人完成領取手續後,應即將機具、設施運離查扣場,不得暫存於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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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水利署查扣機具管理作業要點第8條的規定,當河川局專責人員及保全人員辦理責付保管或扣留機具、設施發還時,需要查驗以下資料: 1. 具領人的身分證字號和住址。 2. 司法單位或河川局通知領取的公文。 3. 機具編號、車號或引擎號碼。 在查驗上述文件無誤且具領人於發還證明單上簽章用印後,專責人員及保全人員應將發還事項登載於扣押機具、設施清冊及工作日誌上,並將查驗資料保管在附件中。具領人完成領取手續後,應立即將機具、設施運離查扣場,不得暫存於場內。 參考資料: 1. 經濟部水利署查扣機具管理作業要點,最新修訂日期為2019年6月27日。 2. 司法院判決書或裁判書的實際案例中可能包含對這些要點的應用和解釋,但沒有提供具體資料。
- 責付名詞
- 扣留名詞
- 扣押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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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