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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查扣機具管理作業要點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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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責付保管或扣留機具、設施之進場由河川分署指派專責人員會同保全管理人員(以下簡稱保全人員)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查第二點規定書件無誤後,同意進場指揮停放當位置,並予以列冊管理。 (二)機具、設施進場後,應作下列保管措施: 1.建立機具、設施資料卡(如附表一)。 2.分類編號並噴印於機具上。 3.機身整體、駕駛座等外觀及應清點項部位拍照,並上封條,其屬扣押者,並將資料卡及照片函送取締警察機關備查。 4.登錄保管場查扣機具、設施清冊(如附表二)。 5.鑰匙同編號專責保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水利署查扣機具管理作業要點第4條的規定,責付保管或扣留機具、設施進場時,應由河川局指派專責人員和保全人員進行管理。具體步驟如下: 1. 經過核對確認文件無誤後,同意進場並指引適當位置停放機具、設施,並將其列入管理冊中。 2. 建立機具、設施資料卡,並進行分類編號,並在機具上噴印編號。 3. 對於機具整體、駕駛座以及其他需要清點的部位進行拍照,並封口,如果是扣押的情況,則將資料卡和照片函送取締警察機關留存備查。 4. 登錄保管場查扣機具、設施清冊。 5. 鑰匙與機具的編號相對應,專責保管。 這些步驟旨在確保對於查扣的機具和設施的管理和保管,以及提供相關資料給相關機關進行審查。

  • 責付名詞
  • 扣留名詞
  • 名詞
  • 名詞
  • 予以名詞
  • 扣押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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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查扣機具管理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水利署查扣機具管理作業要點第 4 條規定:「四、責付保管或扣留機具、設施之進場由河川分署指派專責人員會同保全管理人員(以下簡稱保全人員)依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水利署查扣機具管理作業要點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