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水利署查扣機具管理作業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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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扣押、扣留期間車輛之車牌不予發還,俟發還處分確定後,由河川分署出具相關證明,交由所有權人洽監理機關辦理溢繳之稅費退費。沒入處分確定後,河川分署應將車牌併沒入處分書影本及相關資料送監理機關辦理車牌繳銷等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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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水利署查扣機具管理作業要點第6條,扣押、扣留期間車輛的車牌不予發還,直到發還處分確定後,由河川局提供相關證明,並交由所有權人向監理機關辦理溢繳的稅費退費。當沒入處分確定後,河川局應將車牌和沒入處分書影本及相關資料送交監理機關辦理車牌繳銷等相關事項。 參考資料: - 經濟部水利署查扣機具管理作業要點 - 全國水利系統查扣機具管理資訊系統
- 扣押名詞
- 扣留名詞
- 期間名詞
- 俟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沒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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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