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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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性騷擾申評會委員撰寫調查報告書,得支領撰稿費;學者專家或外部專業人士出席性騷擾申評會或專案小組會議得支領出席費。 性騷擾申評會或專案小組所需經費由本院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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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的第13條,該要點適用於司法院無法支配或管理的工作場所中的工作者。根據該條款,司法院有責任識別工作環境中的性騷擾風險類型,並提供必要的防護措施,同時事先對工作者進行詳細告知。這意味著司法院充分認識到性騷擾的威脅,並致力於保護工作者免受性騷擾的侵害。以下是參考資料中的一個相關範例: 根據中華民國性別平等教育法第7條之規定,性別平等教育法所指的性騷擾事件包含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根據該法第2條第7款的解釋,當校園性騷擾事件中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另一方為學生時,即可視為校園性騷擾事件。這與司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中提到的非司法院所能支配或管理的工作場所中的工作者符合,因為這些情况下的性騷擾事件類型與要點中所規定的適用範圍相同。
- 性騷擾名詞
- 業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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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