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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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院各級主管人員不得因所屬同仁提出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不利之處分。違反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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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司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第12條的規定,涉及司法院所屬機關首長的性騷擾事件處理如下: 一、對於涉及臺灣高等法院所屬機關的性騷擾事件,應由臺灣高等法院受理並按照該院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對於涉及司法院其他所屬機關的性騷擾事件,應由司法院受理並按照司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的規定進行處理。 範例:假設某法院的院長被指控涉及性騷擾事件,根據該法規的第12條,這個案件應由該法院受理,並按照法院內部相關的規定辦理。
相關函釋 1 則
- 申訴名詞
- 予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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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