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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人三字第 1070006769 號

會議日期 107 年 03 月 19 日

要旨

司法院所屬機關首長如涉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事件,臺灣高等法院所屬機關由臺灣高等法院受理,司法院其他所屬機關則由司法院受理

主旨

本院所屬機關首長如涉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事件,受理機關請依說明四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下稱保訓會)107 年 3 月 9 日公保字第 1071060076 號函辦理(該函除未函送高院所屬機關外,均已併函轉知本院其他所屬機關)。

二、保訓會前揭函略以,性別工作平等法(下稱性平法)或相關法令雖未規範有關行政機關首長如涉及性騷擾事件,應如何辦理;惟為符合程序正義及保障公務人員權益,建請參酌公務員服務法第 17 條及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9 條規定之精神,建請於修正依性平法第 13 條第 3項授權訂定之各機關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時,明訂所屬機關之首長如涉及該法之性騷擾事件,應交由具指揮監督權限之機關決定(按:如機關首長考績或職務評定權責,非由上級機關辦理,其等所涉前揭事件亦得由上級機關辦理)。

三、本院依性平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訂有本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依 104 年 7 月 30 日修正後之第 12 點規定:「本院所屬機關首長為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事件申訴人或申訴之相對人時,準用上級機關相關規定辦理。」(該修正案,前於同日以院台人三字第 1040016512 號函副知各所屬機關在案)。因本院前開規定已符合保訓會來函之建議事項,故無須修正。

四、本院所屬機關首長如涉性平法之性騷擾事件,臺灣高等法院所屬機關,由臺灣高等法院受理,本院其他所屬機關,則由本院受理。

正本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法官學院、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院(保訓會來函電子檔另寄)、本院刑事廳、本院資訊處(請登法學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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