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9 條(考績之比較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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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之考績,除機關首長由上級機關長官考績外,其餘人員應以同官等為考績之比較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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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9條的規定,公務人員的考績比較範圍應以同官等為考績之比較範圍,除機關首長由上級機關長官考績外,其餘人員皆應如此。該條規定的參考資料可來自於公務人員考績法本身,以及相關的施行細則和法律解釋等文件。例如,可以舉出相關案例,展示如何根據此條規定來評定公務人員的考績比較範圍。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750627 制定)
公務人員之考績,除機關首長由上級機關長官考績外,其餘人員應以同官等為考績之比較範圍。
立法理由本條係參照原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六條及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五條之規定訂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50627 制定)
本條係參照原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六條及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五條之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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