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8 條(另予考績人員之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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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予考績人員之獎懲,列甲等者,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乙等者,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丙等者,不予獎勵;列丁等者,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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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8條,另予考績人員之獎懲是根據其列別而給予不同的獎勵或懲罰。例如,列甲等者可獲得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乙等者可獲得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丙等者則不予獎勵;而列丁等者將會被免職。該解釋是根據公務人員考績法及法條相關解釋進行釋義的。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750627 制定)
另予考績人員之獎懲,列甲等者,給與一個月俸額之一次獎金;列乙等者,給與半個月俸額之一次獎金;列丙等者,不予獎勵;列丁等者,免職。
立法理由本條係參照原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五條及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條之規定訂定。
(0791218 修正)
另予考績人員之獎懲,列甲等者,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乙等者,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丙等者,不予獎勵;列丁等者,免職。
立法理由配合前條,將「俸額」修正為「俸給總額」。
- 免職名詞
(0750627 制定)
本條係參照原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五條及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條之規定訂定。
(0791218 修正)
配合前條,將「俸額」修正為「俸給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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