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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8 條(另予考績人員之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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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予考績人員之獎懲,列甲等者,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乙等者,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丙等者,不予獎勵;列丁等者,免職。

深度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8條,另予考績人員之獎懲是根據其列別而給予不同的獎勵或懲罰。例如,列甲等者可獲得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乙等者可獲得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丙等者則不予獎勵;而列丁等者將會被免職。該解釋是根據公務人員考績法及法條相關解釋進行釋義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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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 免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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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8 條規定:「另予考績人員之獎懲,列甲等者,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乙等者,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