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8 條(另予考績人員之獎懲)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另予考績人員之獎懲,列甲等者,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乙等者,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丙等者,不予獎勵;列丁等者,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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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huangteresa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免職為「行政懲處」
是「行政權」的作用,為國家對公務員平時之工作表現由其服務機關所做成之不利行政處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