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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法8另予考績人員之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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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予考績人員之獎懲,列甲等者,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乙等者,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丙等者,不予獎勵;列丁等者,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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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8條,另予考績人員之獎懲是根據其列別而給予不同的獎勵或懲罰。例如,列甲等者可獲得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乙等者可獲得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丙等者則不予獎勵;而列丁等者將會被免職。該解釋是根據公務人員考績法及法條相關解釋進行釋義的。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750627 制定)

另予考績人員之獎懲,列甲等者,給與一個月俸額之一次獎金;列乙等者,給與半個月俸額之一次獎金;列丙等者,不予獎勵;列丁等者,免職。

立法理由本條係參照原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五條及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條之規定訂定。

(0791218 修正)

另予考績人員之獎懲,列甲等者,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乙等者,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丙等者,不予獎勵;列丁等者,免職。

立法理由配合前條,將「俸額」修正為「俸給總額」。

  • 免職名詞
(0750627 制定)

本條係參照原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五條及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條之規定訂定。

(0791218 修正)

配合前條,將「俸額」修正為「俸給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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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8 條規定:「另予考績人員之獎懲,列甲等者,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乙等者,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