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8 條(另予考績人員之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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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予考績人員之獎懲,列甲等者,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乙等者,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丙等者,不予獎勵;列丁等者,免職。
深度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8條,另予考績人員之獎懲是根據其列別而給予不同的獎勵或懲罰。例如,列甲等者可獲得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乙等者可獲得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丙等者則不予獎勵;而列丁等者將會被免職。該解釋是根據公務人員考績法及法條相關解釋進行釋義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免職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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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