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7 條
- 1.年終考績獎懲依左列規定︰ 一、甲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乙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一個半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三、丙等︰留原俸級。 四、丁等︰免職。
- 2.前項所稱俸給總額,指公務人員俸給法所定之本俸、年功俸及其他法定加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7條,年終考績的獎懲依據分為甲等、乙等、丙等和丁等。甲等指的是在年終考績中晉升本俸一級、或者達到本俸最高級或者年功俸最高級者晉升年功俸一級,並給予相應的一次獎金。乙等則是晉升本俸一級,或者達到本俸最高級或者年功俸最高級者晉升年功俸一級,並給予相應的一次獎金。而丙等則是保持原有的俸給級數,而丁等則是免職。在這段法條中提到的俸給總額是指公務人員俸給法所定的本俸、年功俸以及其他法定的加給。 以上資料僅供參考,當前沒有更多相關的法律條文和案例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