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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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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年終考績獎懲依左列規定︰ 一、甲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乙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一個半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三、丙等︰留原俸級。 四、丁等︰免職
  2. 2.前項所稱俸給總額,指公務人員俸給法所定之本俸、年功俸及其他法定加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7條,年終考績的獎懲依據分為甲等、乙等、丙等和丁等。甲等指的是在年終考績中晉升本俸一級、或者達到本俸最高級或者年功俸最高級者晉升年功俸一級,並給予相應的一次獎金。乙等則是晉升本俸一級,或者達到本俸最高級或者年功俸最高級者晉升年功俸一級,並給予相應的一次獎金。而丙等則是保持原有的俸給級數,而丁等則是免職。在這段法條中提到的俸給總額是指公務人員俸給法所定的本俸、年功俸以及其他法定的加給。 以上資料僅供參考,當前沒有更多相關的法律條文和案例資料。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4

(0750627 制定)

年終考績獎懲依左列規定:   一、甲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額之一次獎金;已敘本職或本官等最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額之一次獎金。   二、乙等:晉本俸一級;已敘本職或本官等最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一個月俸額之一次獎金,次年仍考列乙等者,改晉年功俸一級,其餘類推;已晉敘至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一個月俸額之一次獎金。   三、丙等:留原俸級。   四、丁等:免職。

立法理由本條係參照原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四條及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八條之規定訂定。

(0791218 修正)

年終考績獎懲,依左列規定:   一、甲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本職或本官等最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乙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本職或本官等最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次年仍考列乙等者,改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其餘類推。已晉敘至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一個半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三、丙等:留原俸級。   四、丁等:免職。   前項所稱俸給額,指公務人員俸給法所定之本俸、年功俸及其他法定加給。

立法理由一、現行考績獎金之給與,依第一、二款規定,係以「俸額」為標準;為期明確及增加其內涵,爰修正為「俸給總額」,俾包含各項加給。   二、為縮小考列甲、乙等獎勵之差距,俾落實考績功能,明定考列乙等者,增給半個月俸給總額之考績獎金;惟已敘本職或本官等最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者,第一年考列乙等之獎勵,仍維持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0860516 修正)

年終考績獎懲依左列規定:   一、甲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乙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次年仍考列乙等者,改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其餘類推。已晉至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一個半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三、丙等:留原俸級。   四、丁等:免職。   前項所稱俸給總額,指公務人員俸給法所定之本俸、年功俸及其他法定加給。

立法理由一、本條文第二項未修正。   二、將第一項第一、二款有關「已敘本職或本官等最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者」修正為「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者」以使文意更為明確,並杜爭議。   三、於第一項第一款中段有關考列甲等晉年功俸情形增一項為:「或已敘年功俸級者」,以符實際並與現行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專案考績晉級之用語一致。

(0900529 修正)

年終考績獎懲依左列規定:   一、甲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乙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一個半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三、丙等:留原俸級。   四、丁等:免職。   前項所稱俸給總額,指公務人員俸給法所定之本俸、年功俸及其他法定加給。

立法理由甚多機關長官常憑一己好惡,偏袒循私,並以打年終考績作為整肅異己的工具,而屬員為求得年終考績甲等,逢年過節,亦不得不走後門,送禮巴結,討好長官、機關裡充斥馬屁文化;因考列乙等人員,在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年功俸級時,每二年才能晉俸級一級;考列丙等人員,永遠不能晉級,爰予以修正之。

  • 免職名詞
  • 公務人員俸給法法規
(0750627 制定)

本條係參照原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四條及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八條之規定訂定。

(0791218 修正)

一、現行考績獎金之給與,依第一、二款規定,係以「俸額」為標準;為期明確及增加其內涵,爰修正為「俸給總額」,俾包含各項加給。   二、為縮小考列甲、乙等獎勵之差距,俾落實考績功能,明定考列乙等者,增給半個月俸給總額之考績獎金;惟已敘本職或本官等最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者,第一年考列乙等之獎勵,仍維持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0860516 修正)

一、本條文第二項未修正。   二、將第一項第一、二款有關「已敘本職或本官等最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者」修正為「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者」以使文意更為明確,並杜爭議。   三、於第一項第一款中段有關考列甲等晉年功俸情形增一項為:「或已敘年功俸級者」,以符實際並與現行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專案考績晉級之用語一致。

(0900529 修正)

甚多機關長官常憑一己好惡,偏袒循私,並以打年終考績作為整肅異己的工具,而屬員為求得年終考績甲等,逢年過節,亦不得不走後門,送禮巴結,討好長官、機關裡充斥馬屁文化;因考列乙等人員,在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年功俸級時,每二年才能晉俸級一級;考列丙等人員,永遠不能晉級,爰予以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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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7 條規定:「年終考績獎懲依左列規定︰ 一、甲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