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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會議字第 096000149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6 年 08 月 20 日

要旨

公務員懲戒法第 12 條後段規定,公務員自復職之日起 2 年內不得晉敘;在晉敘限制期間縱使依考績結果應予以晉級核敘,仍受該期間不得晉敘規定之限制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銓敘部 96 年 8 月 9 日部特一字第 0962835140 號【來文詢問內容】本案林君前於 93 年 12 月 31 日受休職懲戒處分(期間 6 個月:自93 年 12 月 31 日至 94 年 6 月 30 日),93 年年終考績考列乙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7 條規定應予晉級獎金,93 年考績結果應於94 年 1 月 1 日執行,惟係於其休職期間而無法執行。未讅本案林君如於 94 年 7 月 1 日復職時,即依 93 年考績結果予以晉級核敘,是否有違公務員懲戒法第 12 條所定 2 年內不得晉敘之規定。

【本會函覆要旨】按公務員懲戒法第 12 條規定:「休職,休其現職,停發薪給,並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 6 個月以上。休職期滿,許其復職。自復職之日起,2 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在晉敘限制期間,無論何種晉敘原因均應受此限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臺會議字第 096000149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0 日發布,要旨:公務員懲戒法第 12 條後段規定,公務員自復職之日起 2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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