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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年終考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等分數如左: 甲等:八十分以上。 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丁等:不滿六十分。
  2. 考列甲等之條件,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之。
  3.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丁等: 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二、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者。 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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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mmoooonn
8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I: 甲:80 ↑ 乙:70~79 丙:60~69 丁:59 ↓ III: J491➡️宣告違憲(應國會保留)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