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年終考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等分數如左: 甲等:八十分以上。 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丁等:不滿六十分。
- 考列甲等之條件,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之。
-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丁等: 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二、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者。 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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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mmoooonn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I:
甲:80 ↑
乙:70~79
丙:60~69
丁:59 ↓
III:
J491➡️宣告違憲(應國會保留)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