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深度解讀
對於公務人員考績法第6條的解釋如下: 1. 第6條明定了年終考績的評分標準,以及甲、乙、丙、丁四等的分數划分。依照該法規定,分數在範圍內的公務人員將被歸類於相應的等次,這是確保考績公平公正的重要規定。 2. 根據法規的第二項規定,考列甲等的條件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這個條款強調了對於甲等考列條件的具體規定必須在施行細則中得到明確說明,進一步保障了公務人員的權益。 3. 該條第三項列舉了四種情形,包括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不聽指揮、怠忽職守、品行不端等,並規定除非出現上述情形,否則在考績年度內,受考人不得考列丁等。這個條款針對考績中可能出現的不良行為作出了明確的規範。 以上解釋參考了最高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十九輯(90年12月)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非名詞
- 證據名詞
- 法令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公務人員考績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