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5 條(年終考績之依據)
- 1.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平時考核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行之。
- 2.前項考核之細目,由銓敘機關訂定。但性質特殊職務之考核得視各職務需要,由各機關訂定,並送銓敘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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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條中我們可以得知,根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5條,年終考績的依據是平時考核,而平時考核主要涉及工作、操行、學識、才能等項目。這些考核的具體細目由銓敘機關或各機關訂定,並且對於性質特殊職務的考核,可以由各機關訂定並送銓敘機關備查。 舉例來說,根據前述的案例,被告機關辦理原告103年年終考績的程序,正是根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5條的規定,以平時考核作為依據進行的。被告機關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等項目進行綜合評核,並提交考績委員會初核後再由機關首長覆核,符合法規的規定。 所使用的參考資料主要來自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的相關規定,以及具體的案例和判決書。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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