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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4 條

  1. 1.公務人員任現職,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年終考績;不滿一年者,如係升任高一官等職務,得以前經銓敘審定有案之低一官等職務合併計算,辦理高一官等之年終考績;如係調任同一官等或降調低一官等職務,得以前經銓敘審定有案之同官等或高官等職務合併計算,辦理所敘官等職等之年終考績。但均以調任並繼續任職者為限。
  2. 2.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政務人員、教育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轉任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者,其轉任當年未辦理考及未採計提敘官職等級之年資,得比照前項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之年資,合併計算參加年終考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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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律條文來看,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四條包含了公務人員的年終考績相關規定,主要是針對公務人員工作一段時間後的年度績效進行評定。根據這項法條,在某些情況下,公務人員的職務變動也會對年終考績造成影響,例如升遷或調任。 有關這項法條的例子,可以參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八七公審決字第○一一六號再復審決定,其中涉及原告對於年終考績的申訴。該案中涉及年終考績與職務變動的關聯,可以作為對該法條進一步論證的參考案例。 參考資料: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相關決定文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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