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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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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務人員任現職,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年終考績;不滿一年者,如係升任高一官等職務,得以前經銓敘審定有案之低一官等職務合併計算,辦理高一官等之年終考績;如係調任同一官等或降調低一官等職務,得以前經銓敘審定有案之同官等或高官等職務合併計算,辦理所敘官等職等之年終考績。但均以調任並繼續任職者為限。
  2. 2.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政務人員、教育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轉任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者,其轉任當年未辦理考及未採計提敘官職等級之年資,得比照前項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之年資,合併計算參加年終考績。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律條文來看,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四條包含了公務人員的年終考績相關規定,主要是針對公務人員工作一段時間後的年度績效進行評定。根據這項法條,在某些情況下,公務人員的職務變動也會對年終考績造成影響,例如升遷或調任。 有關這項法條的例子,可以參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八七公審決字第○一一六號再復審決定,其中涉及原告對於年終考績的申訴。該案中涉及年終考績與職務變動的關聯,可以作為對該法條進一步論證的參考案例。 參考資料: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相關決定文件。

立法沿革 2

(0750627 制定)

公務人員任現職,經銓敘合格實授,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考績;不滿一年者,得以前經銓敘有案之同官等或高官等職務,合併計算。但以調任並繼續任職者為限。

立法理由本條係參照原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二條及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四條規定訂定。

(0900529 修正)

公務人員任現職,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年終考績;不滿一年者,如係升任高一官等職務,得以前經銓敘審定有案之低一官等職務合併計算,辦理高一官等之年終考績;如係調任同一官等或降調低一官等職務,得以前經銓敘審定有案之同官等或高官等職務合併計算,辦理所敘官等職等之年終考績。但均以調任並繼續任職者為限。   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政務人員、教育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轉任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者,其轉任當年未辦理考核及未採計提敘官職等級之年資,得比照前項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之年資,合併計算參加年終考績。

立法理由一、為求法之衡平及一致性,對於不同官等之併資考績,擬參酌同官等內晉升職等之併資考績作法,以較高官等職務辦理考績,又為期統一銓敘審定用語,爰修正第一項。   二、教育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雖未納入銓敘範圍,並各有其不同之人事制度予以規範,惟其為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之適用對象,且具有任公職之事實,如依現行規定,轉任當年相當之年資,無法與公務人員年資併計參加年終考績,將影響其晉敘及升等。又地方制度法業經公布施行,日後政務人員轉任常務人員之情形,將益趨增加,如轉任常務人員當年無法參加年終考績,似亦不合理。爰增列第二項。

  • 銓敘名詞
  • 審定名詞
  • 政務人員名詞
  • 名詞
(0750627 制定)

本條係參照原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二條及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四條規定訂定。

(0900529 修正)

一、為求法之衡平及一致性,對於不同官等之併資考績,擬參酌同官等內晉升職等之併資考績作法,以較高官等職務辦理考績,又為期統一銓敘審定用語,爰修正第一項。   二、教育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雖未納入銓敘範圍,並各有其不同之人事制度予以規範,惟其為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之適用對象,且具有任公職之事實,如依現行規定,轉任當年相當之年資,無法與公務人員年資併計參加年終考績,將影響其晉敘及升等。又地方制度法業經公布施行,日後政務人員轉任常務人員之情形,將益趨增加,如轉任常務人員當年無法參加年終考績,似亦不合理。爰增列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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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4 條規定:「公務人員任現職,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年終考績;不滿一年者,如係升任高一官等職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