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3 條
- 1.公務人員考績區分如下: 一、年終考績: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辦理其當年一月至十二月連續任職期間之考績。 二、另予考績:指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累計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績。 三、專案考績:指各官等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績。
- 2.公務人員任職期間符合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惟全無工作事實者,不辦理年終考績或另予考績。但經機關選送帶職帶薪進修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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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條,公務人員的考績分為年終考績、另予考績和專案考績三種。其中,年終考績指的是每年年終根據一年十二個月的工作成績進行考核,另予考績是指在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但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的人員辦理的考績,而專案考績是指在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的考績。 例如,根據《行政院考績及獎懲辦法》,對於公務人員的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並且其分數達到一定標準,如甲等需要80分以上、乙等需要70分以上、丙等需要60分以上。這些分級依據就是年終考績的具體表現標準。 對於另予考績,則需考慮到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但已連續任職六個月的人員,對其能力、表現等方面進行適當的評定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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