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2 條(考核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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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之考績,應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作準確客觀之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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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2條規定,公務人員的考績應當以準確客觀的方式進行,並且需要綜覈名實、信賞必罰,這表示考核應該是以客觀的事實為依據,同時要求對工作表現有好壞的評價,進行相應的獎懲。 例如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法規,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了平時成績考核紀錄的具體內容,包括工作、操行、學識、才能等優劣事實的記載,這些都符合公務人員考績法第2條的考核原則。
立法沿革 1 版
(0750627 制定)
公務人員之考績,應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作準確客觀之考核。
立法理由本條係參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二條規定訂定。
- 核名詞
- 民法 第 186 條條文
(0750627 制定)
本條係參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二條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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