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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2 條(考核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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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之考績,應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作準確客觀之考核。

深度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2條規定,公務人員的考績應當以準確客觀的方式進行,並且需要綜覈名實、信賞必罰,這表示考核應該是以客觀的事實為依據,同時要求對工作表現有好壞的評價,進行相應的獎懲。 例如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法規,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了平時成績考核紀錄的具體內容,包括工作、操行、學識、才能等優劣事實的記載,這些都符合公務人員考績法第2條的考核原則。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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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2 條規定:「公務人員之考績,應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作準確客觀之考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