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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1 條(本法內容)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務人員之考績,依本法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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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公務人員之考績」,依本法行之。 行政懲處(公務人員考績法):行政機關對於公務人員平時之工作表現違反、失職等行為不利之行政處分。 1、懲處對象:不含政務官僅對於「📌常任事務官」。 2、懲處機關:公務員之服務機關 3、種類:🌞免職、🌞記大過、🌞記過、🌞申誡,均為「行政處分」之性質。 4、不服行政懲處之救濟: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規定,得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訓會)」提起🌂復審、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以為救濟。 * ⚠️🥣111年憲法法庭判字第9號【公務人員考績丁等免職案】 1. 免職權之性質屬「行政權」,且為行政機關人事權之固有核心權限。 2、考績免職權適合由行政機關行使並為第一次決定: (1)不論是就組織、程序或專業能力而言,行政機關至少應為行使免職權之主要機關,法院實難以、也不適合完全取代行政機關,就是否考績免職逕為第一次決定。(2)故於憲法解釋上,應承認並保障行政機關於所屬公務人員發生特定之法定事由,且情節重大時(包括不能勝任、嚴重妨礙公務之有效施行或其他重大失職行為等),得依正當法律程序,予以考績免職。反之,如完全剝奪行政機關對所屬公務員之免職權,反與機關功能最適原則有悖,而有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之虞。 3. 完全剝奪行政機關對所屬公務員之免職權,並由司法權取而代之,已逾越權力制衡之界限。 4、由行政機關行使懲處權作成免職處分,並未牴觸憲法第77條規定。 * 🥣111年憲法法庭判字第10號【警消人員獎懲累積達二大過免職案】 1、系爭規定與憲法第7條及第18條保障人民平等服公職權之意旨,尚無牴觸: 2、警察人員通常係直接於人民生活現場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並得依法採取各種強行性措施(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條第2項規定參照),是警察人員執行職務之過程或結果,往往直接影響人民生命、財產、自由之安全及社會秩序之維護。一旦警察人員有消極怠於執行職務、未依法執行職務,或濫用違法手段執行職務,或職務上違紀鬆弛等情況,人民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安全及社會秩序之維護,極可能遭受立即之危害。 3、反觀一般公務人員係於行政階層體系下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其執行職務之行為通常須受到行政組織內之指揮監督與層層審核後,始得對外為之,此與警察人員行使職權之情形明顯不同。 因此,警察人員之紀律要求較一般公務人員為高,對其違紀失職之容忍程度亦較一般公務人員為低。系爭規定考量警察執行職務與一般公務人員不同之特殊性,就警察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中,其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已達二大過者,採即時予以免職之手段,可認與達成其所追求重要公益之目的間具有實質關聯。 參考自 https://www.facebook.com/100064546217556/posts/pfbid028EgV9mNT7Vcu7tpaxrt4PeiS9FYiUWksQbF7jbkraXYA6jgsxDPzoBreLQnsVpfsl/?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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