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10 條
年終考績應晉俸級,在考績年度內已依法晉敘俸級或在考績年度內升任高一官等、職等職務已敘較高俸級,其以前經銓敘審定有案之低官等、職等職務合併計算辦理高一官等、職等之年終考績者,考列乙等以上時,不再晉敘。但專案考績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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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關於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0 條的解釋如下: 根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0 條的規定,對於年終考績應晉俸級的情況有具體的限制。如果在考績年度內已依法晉敘俸級或在考績年度內升任高一官等、職等職務已敘較高俸級,則其以前經銓敘審定有案之低官等、職等職務合併計算辦理高一官等、職等之年終考績者,考列乙等以上時,便不再晉敘。然而,專案考績不在此限。 其所使用之參考資料為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0 條,並舉例如下: 例如,《臺灣高等行政法院 104 年度 上訴字第 184 號判決》中提及了根據該法條規定,對於年終考績的晉升有相應的限制和例外情況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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