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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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考績應晉俸級,在考績年度內已依法晉敘俸級或在考績年度內升任高一官等、職等職務已敘較高俸級,其以前經銓敘審定有案之低官等、職等職務合併計算辦理高一官等、職等之年終考績者,考列乙等以上時,不再晉敘。但專案考績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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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關於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0 條的解釋如下: 根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0 條的規定,對於年終考績應晉俸級的情況有具體的限制。如果在考績年度內已依法晉敘俸級或在考績年度內升任高一官等、職等職務已敘較高俸級,則其以前經銓敘審定有案之低官等、職等職務合併計算辦理高一官等、職等之年終考績者,考列乙等以上時,便不再晉敘。然而,專案考績不在此限。 其所使用之參考資料為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0 條,並舉例如下: 例如,《臺灣高等行政法院 104 年度 上訴字第 184 號判決》中提及了根據該法條規定,對於年終考績的晉升有相應的限制和例外情況的適用。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750627 制定)
年終考績應晉俸級,在考績年度內已依法晉敘俸級者,考列乙等以上時,不再晉敘。但專案考績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本條係參照原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條及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九條之規定訂定。
(0900529 修正)
年終考績應晉俸級,在考績年度內已依法晉敘俸級或在考績年度內升任高一官等、職等職務已敘較高俸級,其以前經銓敘審定有案之低官等、職等職務合併計算辦理高一官等、職等之年終考績者,考列乙等以上時,不再晉敘。但專案考績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配合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四條有關晉升高一官等職務者,得併計低一官等年資,辦理高一官等年終考績之修正規定,為避免同年度內升任高一官等、職等時已敘較高俸級者,於考績結果後仍可再晉級之多次晉級情事,爰增列限制晉級規定。
- 銓敘名詞
- 審定名詞
本條係參照原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條及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九條之規定訂定。
配合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四條有關晉升高一官等職務者,得併計低一官等年資,辦理高一官等年終考績之修正規定,為避免同年度內升任高一官等、職等時已敘較高俸級者,於考績結果後仍可再晉級之多次晉級情事,爰增列限制晉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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