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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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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考績應晉俸級,在考績年度內已依法晉敘俸級或在考績年度內升任高一官等、職等職務已敘較高俸級,其以前經銓敘審定有案之低官等、職等職務合併計算辦理高一官等、職等之年終考績者,考列乙等以上時,不再晉敘。但專案考績不在此限。

深度解讀

關於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0 條的解釋如下: 根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0 條的規定,對於年終考績應晉俸級的情況有具體的限制。如果在考績年度內已依法晉敘俸級或在考績年度內升任高一官等、職等職務已敘較高俸級,則其以前經銓敘審定有案之低官等、職等職務合併計算辦理高一官等、職等之年終考績者,考列乙等以上時,便不再晉敘。然而,專案考績不在此限。 其所使用之參考資料為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0 條,並舉例如下: 例如,《臺灣高等行政法院 104 年度 上訴字第 184 號判決》中提及了根據該法條規定,對於年終考績的晉升有相應的限制和例外情況的適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銓敘名詞
  • 審定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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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0 條規定:「年終考績應晉俸級,在考績年度內已依法晉敘俸級或在考績年度內升任高一官等、職等職務已敘較高俸級,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