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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機關參加考績人員任本職等年終考績,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一、二年列甲等者。 二、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
  2. 前項所稱任本職等年終考績,指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均任同一職等辦理之年終考績。另予考績及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均不得予以併計取得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但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得予以併計取得該併資之較低官等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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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candice0715
2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一 連續兩年列甲等,就符合資格二 今年列甲等,明年列乙等,就要在等後年列乙等以上才能假如有列到丙等,就是留原俸級,隔年列甲等就重新計算所以A人:甲丙甲,就要從104年重算而C人:丙甲甲,從103年開始算有兩個甲等所以符合資格 。
kkpc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任用法17:升官等考績條件➡️ 3年 2甲1乙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