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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平時考及專案考績,分別依左列規定: 一、平時考核: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申誡、記過、記大過。於年終考績時,併計成績增減總分。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應列丁等。 二、專案考績,於有重大功過時行之;其獎懲依左列規定: (一)一次記二大功者,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敘至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但在同一年度內再因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者,不再晉敘俸級,改給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
  2. 前項第二款一次記二大功之標準,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之。專案考績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
  3.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一、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者。 二、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者。 三、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 四、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五、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六、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七、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八、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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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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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dice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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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細則之法規範層級:法規命令
wei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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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釋字、憲判字: J583(懲戒一元化)-違憲 111年憲判字第10號判決(警消人員獎懲累積達2大過免職案)-合憲
wei1217
3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平時考核:申誡、記過、記大過-自違失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5年者,不予追究。
mmoooonn
8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I: ❗️「各機關」 一、 ❗️行政懲處:申誡、記過、記大過 ❗️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 ❗️兩大過➡️免職 二、 (二)❗️一次兩大過➡️直接免職(不用等年終) II: ❗️專案考績歸專案考績,不能與平時考核互相抵銷,只有平時考核才能和平時考核互相抵銷 III: J491的國會保留要求(§6➡️年終考績/§12專案考績) ❗️八、「四日」、「十日」
yiruuu45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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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