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人三字第 1080025150 號
要旨
機關懲處經救濟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決定撤銷,其懲處權行使期間,依銓敘部 108 年 9 月 10 日部法二字第 1084852867 號令計算
主旨
有關各機關依法所為之懲處,因救濟程序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決定撤銷並由服務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理者,懲處權行使期間之計算方式,請依銓敘部 108 年 9 月 10 日部法二字第 1084852867 號令辦理,請查照。
說明
依本院人事處案陳銓敘部前揭令辦理,並檢附電子檔 1 份。
正本
本院所屬各機關(37)
副本
本院各廳、處、室、法官評鑑委員會(含附件)
附件
銓敘部 令中華民國 108 年 9 月 10 日部法二字第 1084852867 號
全文內容
一、各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對公務人員所為之懲處,因救濟程序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決定撤銷並由服務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理者,懲處權行使期間自原懲處經保訓會決定撤銷確定之日重行起算。但上開案件部分撤銷原因係原懲處事由已逾懲處權行使期間者,該等懲處事由不重行起算懲處權行使期間。
二、本部 106 年 12 月 6 日部法二字第 1064288339 號電子郵件及本部歷次函釋與本令釋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均停止適用。
正本
考試院編纂室(請刊登於考試院公報)
副本
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