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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法13考績評分之依據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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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應為考績評定分數之重要依據。平時考之功過,除依前條規定抵銷或免職者外,曾記二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曾記一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丙等以下;曾記一大過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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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3條,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是評定考績分數的重要依據。根據前條的規定,功過可以相抵銷或者導致免職。如果曾記二大功,則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如果曾記一大功,則考績不得列丙等以下;如果曾記一大過,則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上。 根據案例資料,可以舉一個相關範例:根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28條第2項的規定,警察人員平時考核之功過記一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丙以下。這就是根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3條的規定,對曾記一大功人員的考績限制。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750627 制定)

平時成績記錄及獎懲,應為考績評定分數之重要依據。平時考核之功過,除依前條規定抵銷或免職者外,曾記二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曾記一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丙等以下;曾記一大過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上。

立法理由本條係參照原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九條及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六條之規定訂定。

  • 考績評定名詞
  • 名詞
  • 免職名詞
(0750627 制定)

本條係參照原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九條及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六條之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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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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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3 條規定:「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應為考績評定分數之重要依據。平時考核之功過,除依前條規定抵銷或免職者外,曾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