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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13 條(考績評分之依據及限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應為考績評定分數之重要依據。平時考之功過,除依前條規定抵銷或免職者外,曾記二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曾記一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丙等以下;曾記一大過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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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ow91612
a year ago
銓敘部臉書澄清: 此條二大功、一大功、一大過非特殊行為態樣,是成績加減後的結果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