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13 條(考績評分之依據及限制)
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應為考績評定分數之重要依據。平時考核之功過,除依前條規定抵銷或免職者外,曾記二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曾記一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丙等以下;曾記一大過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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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3條,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是評定考績分數的重要依據。根據前條的規定,功過可以相抵銷或者導致免職。如果曾記二大功,則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如果曾記一大功,則考績不得列丙等以下;如果曾記一大過,則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上。 根據案例資料,可以舉一個相關範例:根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28條第2項的規定,警察人員平時考核之功過記一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丙以下。這就是根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3條的規定,對曾記一大功人員的考績限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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