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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考績,應由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機關長官覆核,經由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送銓敘部銓敘審定。但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或長官僅有一級,或因特殊情形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不設置考績委員會時,除考績免職人員應送經上級機關考績委員會考核外,得逕由其長官考核。
  2. 考績委員會對於考績案件,認為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考核紀錄及案卷,並得向有關人員查詢。
  3. 考績委員會對於擬予考績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人員,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4. 第一項所稱主管機關為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各部(會、處、局、署與同層級之機關)、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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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3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考績委員會-初核 →機關長官-覆核 →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 →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mmoooonn
8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I: ❗️「評擬」、「初核」、「覆核」、「核定」、「審定」 主管人員➡️評擬 考績委員會➡️初核 機關長官➡️覆核 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 銓敘部➡️審定 III: ❗️「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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