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15 條(考績委員會)
快速跳轉
各機關應設考績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考試院定之。
深度解讀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5條規定各機關應設考績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考試院定之。根據法律規定,各機關必須設置考績委員會,並且其組織規程由考試院來制定。這樣可以確保對公務人員的考績具有一定的統一性和公正性。 參考資料: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本規程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範例:根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5條的規定,某機關依法設置了考績委員會,並依照考試院的組織規程進行運作。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公務人員考績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