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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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750627 制定)
公務人員考績分數及獎懲,銓敘機關如有疑義,應通知該機關詳復事實及理由,或通知該機關重加考核,必要時得調卷查核或派員查核。
立法理由本條係參照原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及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五條之規定訂定。
(0860516 修正)
公務人員考績案,送銓敘部銓敘審定時,如發現有違反考績法規情事者,應照原送案程序,退還原考績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
立法理由配合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第十四條有關考績案核定權責機關之修正及貫徹銓敘權之功能,本條文修正規定對於違法之考績案,銓敘部應照原送案程序退還原考績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
- 銓敘名詞
- 審定名詞
(0750627 制定)
本條係參照原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及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五條之規定訂定。
(0860516 修正)
配合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第十四條有關考績案核定權責機關之修正及貫徹銓敘權之功能,本條文修正規定對於違法之考績案,銓敘部應照原送案程序退還原考績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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