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務人員考績案,送銓敘部銓敘審定時,如發現有違反考績法規情事者,應照原送案程序,退還原考績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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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mmoooonn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應照原送案程序,退還原考績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