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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會議字第 095000000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5 年 01 月 02 日

要旨

公務員涉案經判處罪刑確定並宣告緩刑者,主管長官得視個案違法失職情節之輕重,對該公務員移付懲戒或核予懲處處分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交通部 94 年 12 月 16 日交人字第 0940014810 號【來文詢問內容】公務員涉案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非內亂、外患、貪污罪),並宣告緩刑者,得否不移付懲戒,而由權責機關依相關規定核予懲處處分。

【本會函覆要旨】按公務員涉案經判處罪刑確定並宣告緩刑者,究應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移付懲戒;抑由主管長官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等相關規定核予懲處處分,於法雖均無不合,惟仍宜參酌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第 3 項、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同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等相關規定,視個案違法失職情節之輕重,妥適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臺會議字第 095000000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5 年 01 月 02 日發布,要旨:公務員涉案經判處罪刑確定並宣告緩刑者,主管長官得視個案違法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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