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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會議字第 0950000005 號
要旨
公務員涉案經判處罪刑確定並宣告緩刑者,主管長官得視個案違法失職情節之輕重,對該公務員移付懲戒或核予懲處處分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交通部 94 年 12 月 16 日交人字第 0940014810 號【來文詢問內容】公務員涉案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非內亂、外患、貪污罪),並宣告緩刑者,得否不移付懲戒,而由權責機關依相關規定核予懲處處分。
【本會函覆要旨】按公務員涉案經判處罪刑確定並宣告緩刑者,究應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移付懲戒;抑由主管長官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等相關規定核予懲處處分,於法雖均無不合,惟仍宜參酌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第 3 項、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同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等相關規定,視個案違法失職情節之輕重,妥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