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服務法 第 17 條
公務員不得餽贈長官財物或於所辦事件收受任何餽贈。但符合廉政相關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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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員服務法第17條,公務員不得餽贈長官財物或於所辦事件收受任何餽贈。但符合廉政相關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這表示公務員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接受或贈送長官贈物,除非符合其他相關的法律規定。例如,如果是符合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或者正常社交禮俗標準的情況下,則不在此限。這可以作為公務員在面對贈受財物的情況時的參考依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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