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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共同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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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J637(合憲): 據此對其所受憲法保障之選擇職業自由所為主觀條件之限制尚非過當,與目的達成兼具實質關聯性,乃為保護重要公益所必要,並未牴觸憲法§23條之規定,與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wei1217
8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旋轉門條款→避免官商勾結 c.f §24(行政刑法)
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旋轉門條款 背誦口訣:後三前五 ❗️不得擔任「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之: 1⃣️董事2⃣️監察人3⃣️經理4⃣️執行業務之股東5⃣️執行業務之顧問 c.f §24 ➡️ 兩年以下有期徒刑(行政刑罰 ➡️ 犯罪行為)
peihsin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立法意旨 避免公務員於離職後憑恃其於與原任機關之關係,因不當往來巧取私利,或利用所知公務資訊助其任職之營利事業從事不正競爭,並藉以防範公務員於在職期間預為己私謀離職後之出路,而與營利事業掛勾結為緊密私人關係,產生利益衝突或利益輸送等情形,乃為維護公務員公正廉明之重要公益(釋637理由書參照)。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旋轉門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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