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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
  2. 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3. 公務員依法令兼任前二項公職或業務者,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
  4.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5. 公務員有第二項但書及前項但書規定情形,應報經服務機關(構)備查;機關(構)首長應報經上級機關(構)備查。
  6. 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
  7. 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六項之行為,對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者,不得為之。
  8. 公務員兼任第三項所定公職或業務及第四項所定工作或職務;其申請同意之條件、程序、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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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candice0715
6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總結:兼課有報酬,「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無報酬,則報經服務機關「備查」即可。
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I: ❗️「除法令規定外」➡️ 反面解釋:有法令規定就可以兼職(如: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院長由國防部長兼任) ❗️「不得兼薪」 II: 「領證職業」➡️ 如:律師、會計師 ❗️但 VIII:授權條款
peihsin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公務員服務法§15 兼職 原則 I:不得兼任他項公職 II: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 IV: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得合理對價 例外:III、IV:服務機關同意(首長應經上級機關同意) I:依法令兼職:不得兼薪 II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 IV: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服務法第15條第2項、第4項及第6項之行為,對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者,不得為之(§15 VII) 服務法第15條規定之規範意旨: 旨在本於公務員一人一職之原則,促其專心從事公務,避免影響本職工作之遂行,以達成公務員應忠心執行職務之目的。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 II 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III 公務員依法令兼任前二項公職或業務者,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 IV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V 公務員有第二項但書及前項但書規定情形,應報經服務機關(構)備查;機關(構)首長應報經上級機關(構)備查。 VI 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 VII 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六項之行為,對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者,不得為之。 VIII 公務員兼任第三項所定公職或業務及第四項所定工作或職務;其申請同意之條件、程序、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kang1618
3 years ago
公務人員
111年修法刪除!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