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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法律決字第 0494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4 年 03 月 02 日

要旨

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如未兼任學校行政職務者,無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則其就受聘擔任教師之職務,縱有違法或失職行為,似無公務員懲戒法適用,從而,是否有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之適用疑義

全文內容

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八號解釋:「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又按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二條前段規定,公務員違反該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等規定,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聘任教師,就其兼任行政職務時,如有「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項得予停職並移付懲戒之情形,依同處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準用上開處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之。至於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如未兼任學校行政職務者,因未具官等,且依上開大法官解釋並無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則其就受聘擔任教師之職務,縱有違法或失職行為,似無公務員懲戒法適用,從而,是否有上開處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公立學校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辦理。」規定之適用。似有疑義,亦即上開處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其立法意旨是否包含不兼行政職務之公立學校聘任教師在內?宜請 貴部 (教育部) 逕函行政院主管人事獎懲之主管機關人事行政局釋示。又本件經起訴之教授,其貪瀆行為是否符合上開處理辦法所列得予停職並移付懲戒之情形,宜由貴部依具體個案本於職權審認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4)法律決字第 0494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4 年 03 月 02 日發布,要旨: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如未兼任學校行政職務者,無公務員服務法之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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