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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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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不得利用視察、調查等機會,接受招待或餽贈。但符合廉政相關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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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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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2

(0280708 制定)

公務員不得利用視察、調查等機會,接受地方官民之招待或餽贈。

(1110530 全文修正)

公務員不得利用視察、調查等機會,接受招待或餽贈。但符合廉政相關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依原條文修正。   二、本條修正理由:公務員本不得利用相關機會,接受招待或餽贈,考量「地方官民」僅指地方之公務員及民眾,未能涵蓋本條所欲禁止之範圍,爰予刪除相關文字。又考量現行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就公務員收受或贈與財物已訂有合理規範,爰增列但書規定,以資周全。

  • 法令名詞
(0280708 制定)

公務員不得利用視察、調查等機會,接受地方官民之招待或餽贈。

(1110530 全文修正)

一、本條依原條文修正。   二、本條修正理由:公務員本不得利用相關機會,接受招待或餽贈,考量「地方官民」僅指地方之公務員及民眾,未能涵蓋本條所欲禁止之範圍,爰予刪除相關文字。又考量現行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就公務員收受或贈與財物已訂有合理規範,爰增列但書規定,以資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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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員服務法第 18 條規定:「公務員不得利用視察、調查等機會,接受招待或餽贈。但符合廉政相關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員服務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員服務法第 1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