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不得利用視察、調查等機會,接受招待或餽贈。但符合廉政相關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公務員不得利用視察、調查等機會,接受地方官民之招待或餽贈。
公務員不得利用視察、調查等機會,接受招待或餽贈。但符合廉政相關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依原條文修正。 二、本條修正理由:公務員本不得利用相關機會,接受招待或餽贈,考量「地方官民」僅指地方之公務員及民眾,未能涵蓋本條所欲禁止之範圍,爰予刪除相關文字。又考量現行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就公務員收受或贈與財物已訂有合理規範,爰增列但書規定,以資周全。
公務員不得利用視察、調查等機會,接受地方官民之招待或餽贈。
一、本條依原條文修正。 二、本條修正理由:公務員本不得利用相關機會,接受招待或餽贈,考量「地方官民」僅指地方之公務員及民眾,未能涵蓋本條所欲禁止之範圍,爰予刪除相關文字。又考量現行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就公務員收受或贈與財物已訂有合理規範,爰增列但書規定,以資周全。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