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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其親(家)屬之利害關係者,應依法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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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ihs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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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主動作為的義務: §5保密義務、§9就職期間、§10奉派出差、§11堅守崗位之義務、§12依法定時間辦公、§13請假事由、『§19執行職務之迴避』、§21公務員保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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