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非因職務之需要,不得動用行政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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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職務上所保管之文書、財物,應盡善良保管之責,不得毀損、變換、私用或借給他人使用。
公務員非因職務之需要,不得動用行政資源。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依原條文修正。 二、本條修正理由:公務員於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不限於公物、公款,尚包括辦公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故參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改以「行政資源」予以規範。
公務員職務上所保管之文書、財物,應盡善良保管之責,不得毀損、變換、私用或借給他人使用。
一、條次變更;本條依原條文修正。 二、本條修正理由:公務員於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不限於公物、公款,尚包括辦公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故參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改以「行政資源」予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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