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對於職務上所管理之行政資源,應負善良管理人責任,不得毀損、變換、私用或借給他人使用。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公務員對於左列各款與其職務有關係者,不得私相借貸,訂立互利契約或享受其他不正利益: 一、承辦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工程者。 二、經營本機關或所屬事業來往款項之銀行、錢莊。 三、承辦本機關或所屬事業公用物品之商號。 四、受有官署補助費者。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所管理之行政資源,應負善良管理人責任,不得毀損、變換、私用或借給他人使用。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依原條文修正。 二、本條修正理由:公務員於職務上應妥善管理之物,不限於文書、財物,尚包括資訊設備、辦公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故參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改以「行政資源」予以規範,並將「保管」改為「管理」。另參考民法相關規範,將「善良保管之責」改以「善良管理人之責任」,即公務員應本於其專業能力、工作經驗及職務責任,於執行業務時,應有高於一般人之保護、照顧或防範損害發生之注意能力與義務,以臻明確。
公務員對於左列各款與其職務有關係者,不得私相借貸,訂立互利契約或享受其他不正利益: 一、承辦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工程者。 二、經營本機關或所屬事業來往款項之銀行、錢莊。 三、承辦本機關或所屬事業公用物品之商號。 四、受有官署補助費者。
一、條次變更;本條依原條文修正。 二、本條修正理由:公務員於職務上應妥善管理之物,不限於文書、財物,尚包括資訊設備、辦公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故參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改以「行政資源」予以規範,並將「保管」改為「管理」。另參考民法相關規範,將「善良保管之責」改以「善良管理人之責任」,即公務員應本於其專業能力、工作經驗及職務責任,於執行業務時,應有高於一般人之保護、照顧或防範損害發生之注意能力與義務,以臻明確。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