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服務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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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對於職務上所管理之行政資源,應負善良管理人責任,不得毀損、變換、私用或借給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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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所管理之行政資源,應負善良管理人責任,不得毀損、變換、私用或借給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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