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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
第 2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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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對於職務上所管理之行政資源,應負
善良管理人
責任,不得毀損、變換、私用或借給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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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ihsin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應主動作為的義務: §5保密義務、§9就職期間、§10奉派出差、§11堅守崗位之義務、§12依法定時間辦公、§13請假事由、§19執行職務之迴避、『§21公務員保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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