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服務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務員對於下列各款與其職務有關係者,不得私相借貸,訂立互利契約或享受其他不正利益: 一、承辦本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之工程。 二、經營本機關(構)或所屬事業來往款項之銀行。 三、承辦本機關(構)或所屬事業公用物品之營利事業。 四、受有政府機關(構)獎(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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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公務員對於下列各款與其「職務有關係」者,🙅♂️不得私相借貸,訂立互利契約或享受其他「不正利益」:
一、承辦本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之工程。
二、經營本機關(構)或所屬事業來往款項之銀行。
三、承辦本機關(構)或所屬事業公用物品之營利事業。
四、受有政府機關(構)獎(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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