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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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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違反本法規定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戒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員服務法第 23 條規定,對於公務員違反本法規定,應根據情節輕重予以懲戒或懲處,而如果觸犯刑事法令,則還要依照相關法令處罰。舉例來說,根據引用的裁判書或判決書中的情節,對於警察涉嫌刑案的違規行為,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 23 條規定,可以根據警察人員管理條例和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懲處。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3

(0280708 制定)

公務員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該管長官知情而不依法處置者,應受懲戒處分。

(0311219 修正)

公務員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該管長官知情而不依法處置者,應受懲處。

(1110530 全文修正)

公務員違反本法規定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戒或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依原條文修正。   二、本條修正理由:查銓敘部八十六年九月十一日八六台法二字第一五一三八五○號書函略以,原條文第二十二條規定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應併指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他相關法規暨懲戒法之規定予以懲處而言,爰酌作文字修正,俾資明確。

  • 懲戒名詞
  • 懲處名詞
  • 法令名詞
(0280708 制定)

公務員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該管長官知情而不依法處置者,應受懲戒處分。

(0311219 修正)

公務員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該管長官知情而不依法處置者,應受懲處。

(1110530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依原條文修正。   二、本條修正理由:查銓敘部八十六年九月十一日八六台法二字第一五一三八五○號書函略以,原條文第二十二條規定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應併指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他相關法規暨懲戒法之規定予以懲處而言,爰酌作文字修正,俾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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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員服務法第 23 條規定:「公務員違反本法規定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戒或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員服務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員服務法第 2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