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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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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違反本法規定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戒或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

深度解讀

根據公務員服務法第 23 條規定,對於公務員違反本法規定,應根據情節輕重予以懲戒或懲處,而如果觸犯刑事法令,則還要依照相關法令處罰。舉例來說,根據引用的裁判書或判決書中的情節,對於警察涉嫌刑案的違規行為,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 23 條規定,可以根據警察人員管理條例和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懲處。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懲戒名詞
  • 懲處名詞
  • 法令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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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員服務法第 23 條規定:「公務員違反本法規定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戒或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員服務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員服務法第 2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