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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人三字第 102002994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2 年 11 月 11 日

要旨

為使司法院法官以外人員之直屬主管得以表示意見,修正「司法院法官以外人員兼職(課)申請書」之表格格式

主旨

有關修正本院法官以外人員兼職(課)申請書 1 案,請 查照配合辦理。

說明

一、旨揭申請書本院於 102 年 8 月 30 日秘台人三字第 1020023074號函修正在案,為使法官以外人員之直屬主管亦得表示意見,爰再行修正。

二、檢附修正後表格 1 份(表格檔案登載於本院院內網站/表格檔案下載/常用表格)。

正本

本院院長室、本院副院長室、本院秘書長室、本院副秘書長室、本院秘書處、本院大法官書記處、本院民事廳、本院刑事廳、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司法行政廳、本院參事室、本院人事處、本院會計處、本院統計處、本院政風處、本院公共關係室、本院資訊管理處(請登法學函釋)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司法院秘書長民國 102 年 8 月 30 日秘台人三字第1020023074 號函,「司法院法官以外人員兼職(課)申請書」修正。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秘台人三字第 102002994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發布,要旨:為使司法院法官以外人員之直屬主管得以表示意見,修正「司法院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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