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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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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當事人對於申訴案件法定期限未作成決議或不服性騷擾申評會之決議者,得依下列規定救濟: (一)當事人為公務人員保障法用或準用對象,得於法定期限屆滿後,或決議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繕具復審書向公務人員保障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二)申訴人公務人員保障法之適用或準用對象,得依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規定之申訴期限,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無法找到有關司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第11條的具體資訊。

  • 當事人名詞
  • 申訴名詞
  • 名詞
  • 性騷擾名詞
  • 公務人員保障法法規
  • 名詞
  • 準用名詞
  • 送達名詞
  • 繕具名詞
  • 復審名詞
  • 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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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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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第 11 條規定:「十一、當事人對於申訴案件逾法定期限未作成決議或不服性騷擾申評會之決議者,得依下列規定救濟: (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