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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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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者為事件之當事人。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 前項人員應迴避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以書面載明其原因及事實,向性騷擾申評會申請迴避;被申請迴避之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被申請迴避之人員,於性騷擾申評會為准駁前,應停止執行職務。 但有急迫情形者,仍得為必要之處置。 第一項人員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且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性騷擾申評會應決議其迴避。 對於駁回迴避申請之決定,得併同性騷擾申訴事件之決議聲明不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第 10 條的規定,司法院應該鼓勵員工參與防治性騷擾的相關教育訓練,並在員工在職訓練中合理規劃相關課程。這意味著司法院應該提供教育訓練資源,以提高員工對於性騷擾問題的認識和預防能力。例如,司法院可以舉辦相關的講座、研討會或培訓課程,使員工能夠瞭解什麼是性騷擾、如何預防性騷擾,以及如何應對性騷擾事件等。這樣的訓練有助於創建一個以尊重和平等為基礎的工作環境,並提升員工的意識和職場表現。

  • 性騷擾名詞
  • 申訴名詞
  • 自行迴避名詞
  • 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義務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證人名詞
  • 鑑定人名詞
  • 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名詞
  • 停止執行名詞
  • 駁回名詞
  • 聲明不服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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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第 10 條規定:「十、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