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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九、性騷擾申訴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訴不符規定程序而無法通知補正,或經通知於十四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 (二)同一事由經撤回或結案後,再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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