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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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性騷擾之申訴人,得以言詞、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申訴。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並向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 前項書面、言詞或電子郵件作成之紀錄,應由申訴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二)有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委任者,並應檢附委任書。 (三)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四)性騷擾事件發生及知悉之時間。 申訴書或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十四日內補正。 申訴人或其代理人得於申訴事件決議通知書送達前,以書面撤回申訴;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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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法规的逐条解释如下: 1. 司法院工作场所性骚扰防治措施申诉及处理要点第5条规定了性骚扰申诉案件的处理程序和需要遵守的原则。根据此条款,一旦接到性骚扰申诉案件,需要在三天之内由轮值委员确认是否接受申诉。如果不接受申诉,需要经过主任委员同意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一旦接受申诉,主任委员应在七天内指派三名以上的委员组成专案小组进行调查。 参考资料:司法院工作场所性骚扰防治措施申诉及处理要点,第5条。 2. 性骚扰事件的调查应遵循客观、公正和专业的原则,避免重复询问,并给予当事人充分陈述意见和答辩的机会。调查结束后,调查小组委员应将结果作成调查报告书,并提请申诉会评议。 参考资料:司法院工作场所性骚扰防治措施申诉及处理要点,第5条。 3. 专案小组的调查过程应保护当事人、相关人之隐私权及其他人格法益。调查结束后,调查小组委员将结果作成调查报告书,并提请申诉会评议。在性骚扰申诉会议上,可以通知当事人和相关人到场说明,并在必要时邀请具相关学识经验者协助。性骚扰事件的当事人或证人在权力不对等的情况下,应避免对质。性骚扰申诉会应对申诉案件作出成立或不成立的决议。如果成立,还可以对申诉的相对人作出处理建议。 参考资料:司法院工作场所性骚扰防治措施申诉及处理要点,第5条。 4. 性骚扰申诉会议的决定应写明理由,并经院长核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申诉的相对人。如果有处理或相关处理的建议,还需将其移交给司法院人事处或相关机关(单位)依规定处理。 参考资料:司法院工作场所性骚扰防治措施申诉及处理要点,第5条。 5. 性骚扰申诉案件应在申诉提起的两个月内结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并通知当事人。性骚扰申诉会议期间,委员若存在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四节回避的情形,应依法规定办理。 参考资料:司法院工作场所性骚扰防治措施申诉及处理要点,第5条。 6. 性骚扰申诉案件的处理程序应保密。参与调查、评议的人员应对申诉案件的内容负保密责任。如果违反保密责任,可以由委员提议,并经过性骚扰申诉会议决议后,呈请院长解除其委员或相关职务,并可依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参考资料:司法院工作场所性骚扰防治措施申诉及处理要点,第5条。 7. 性骚扰申诉会议调查完成后,应考虑被性骚扰者的感受,采取具体有效的措施,给予完善的保障,避免被性骚扰者处于具有敌意、胁迫性或冒犯性的工作环境。 参考资料:司法院工作场所性骚扰防治措施申诉及处理要点,第5条。 8. 司法院应确保性骚扰申诉会议所作的决议或处理措施有效执行,避免同一事件或有报复情事发生。 参考资料:司法院工作场所性骚扰防治措施申诉及处理要点,第5条。 9. 当派遣劳工遭受本要点其他适用对象的性骚扰时,可由司法院受理申诉,必要时可与派遣事业单位共同调查,并将结果通知派遣事业单位及当事人。 参考资料:司法院工作场所性骚扰防治措施申诉及处理要点,第5条。
- 性騷擾名詞
- 申訴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蓋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委任書名詞
- 證據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送達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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