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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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院各級主管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通報性騷擾申評會,並由該會依相關規定報由本院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一)因接獲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 1.考量申訴人意願,採取適當之隔離措施,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並不得對申訴人之薪資等勞動條件作不利之變更。2.對申訴人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並依申訴人之請求,提供至少二次之心理諮商協助。 3.由性騷擾申評會啟動調查程序,對性騷擾事件之相關人員進行訪談或適當之調查程序。 4.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且情節重大,於進行調查期間有先停止或調整職務之必要時,得暫時停止或調整被申訴人之職務;經調查未認為有性騷擾行為者,停止職務期間之薪資,應予補發。 5.性騷擾行為經查證屬實,應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懲處或處理。 6.如經證實有惡意虛構之事實者,亦得依相關規定對申訴人為適當之懲戒、懲處或處理。 (二)非因前款情形而知悉性騷擾事件時: 1.由性騷擾申評會訪談相關人員,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及查證。 2.告知被害人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並依其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 3.對相關人員適時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 4.依被害人意願,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處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並依被害人之請求,提供至少二次之心理諮商協助。 因接獲被害人陳述知悉性騷擾事件,而被害人無提起申訴意願,仍應依前項第二款規定,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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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提供,司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第6條規定了兩種情況下不予受理申訴的情形。第一種是申訴不符合規定程序,無法通知補正或在通知補正的十四天期限內未能補正的情況。第二種是對於同一個事由已經經過申訴決議或撤回後,再次提起申訴的情況。 需要注意的是,這些解釋是基於我們提供的資料,並根據該資料對相關法條的解讀進行的。然而,由於資料的內容有限,且缺乏相關的參考資料,因此這些解釋可能不是完全準確或全面的。我們建議查閱最新版本的相關法規,以獲得更準確和具權威性的資訊。
- 性騷擾名詞
- 申訴名詞
- 適名詞
- 調查程序名詞
- 期間名詞
- 經查名詞
- 懲戒名詞
- 懲處名詞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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