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及行為人其中一方非屬本院員工,且其所屬機關或事業單位與本院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者,本院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依下列規定採取前條所定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一)以書面、傳真、口頭或其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通知他方機關或事業單位共同協商解決或補救辦法。 (二)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
七、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及行為人其中一方非屬本院員工,且其所屬機關或事業單位與本院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者,本院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依下列規定採取前條所定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一)以書面、傳真、口頭或其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通知他方機關或事業單位共同協商解決或補救辦法。 (二)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