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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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及行為人其中一方非屬本院員工,且其所屬機關或事業單位與本院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者,本院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依下列規定採取前條所定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一)以書面、傳真、口頭或其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通知他方機關或事業單位共同協商解決或補救辦法。 (二)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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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第7條,當事人對於申訴案件的決議有異議時,可以在收到書面通知的次日起算,向性騷擾申評會提出申復,申復期限為二十日。如果申復事由是在決議後發生或者在決議後才得知的,那麼申復期限是從知悉時起算。 申復需要以書面形式敘述理由,並連同原申訴決議書的影本一起提交給性騷擾申評會。 根據該法條,已經結案的申訴案件不得再就同一事由提出申復。
- 性騷擾名詞
- 非名詞
- 業名詞
- 係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法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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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