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集中審理程序參考要點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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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 (上訴理由之提出及其範圍)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第二審法院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之。上訴人如於第二審始提出新事實及新證據,以關於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為限,並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有關限制提出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四百四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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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民事訴訟法的相关规定,第26条规定了上诉理由的提出及其范围。该条规定,如果上诉状内未表明上诉理由,第二审法院的审判长可以规定一定期限要求上诉人提出理由。上诉人在第二审中如提出新事实和新证据,只能限于与应废弃或变更原判决有关的理由,并且不得违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关于限制提出的规定。具体解释如下: -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规定,上诉状内应表明上诉理由。 -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规定,如果上诉状内未表明上诉理由,第二审法院的审判长可以定相当期间要求上诉人提出理由书。 -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规定了针对上诉理由的限制,上诉人在上诉状或提出理由书中的新事实和新证据,除非是与应废弃或变更原判决有关的理由,否则一律不受理。 - 根据《民事訴訟法解釋釋例彙編》第24册第1446号解释意旨,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内直接向第三审法院提出上诉状,也会生效。因此,如果上诉人并未向原第二审法院提出第三审上诉理由书,但在原第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前向第三审法院提出,也会生效。此情况下,认定为已提出上诉理由书的效力。 参考资料: - 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 - 《民事訴訟法解釋釋例彙編》第24册第1446号解释意旨
- 上訴理由名詞
- 上訴狀名詞
- 上訴人名詞
- 證據名詞
- 第四百四十七條條文
-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四百四十七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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