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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集中審理程序參考要點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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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 (書證妨礙之效果)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依自由心證認舉證人關於該文書之性質、內容及成立之主張為真實,或認舉證人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但於裁判前,應使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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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當事人如果無正當理由不從命令提出文書,法院可以自由心證地認定舉證人對該文書的主張為真實,或者認定舉證人根據該文書應證的事實為真實。然而,在裁判之前,法院必須給予當事人辯論的機會。舉例來說,如果被告在提出文件之命令後沒有提供相關的文件作為證據,法院可以根據原告所提出的主張來認定相關事實的真實性。

  • 書證名詞
  • 自由心證名詞
  • 證人名詞
  • 裁判名詞
  • 辯論名詞
  • 第三百四十五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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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集中審理程序參考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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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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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民事訴訟集中審理程序參考要點第 25 條規定:「二十五 (書證妨礙之效果)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依自由心證認舉證人關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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