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集中審理證人訊問、發問參考要點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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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聲請有理由之處理) 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認第七點之聲請有理由者,應視其情形,即為下列之處置: (一) 禁止發問人對同一事項續行發問。 (二) 命發問人修正發問之方式。 (三) 請證人停止陳述,或修正回答之方式。 (四) 曉諭證人回答問題,必要時得重述發問人所提問題,直接對證人發問。 (五) 其他為維持公平審判或法庭秩序之必要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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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集中審理證人訊問、發問參考要點》第11條的規定,針對聲請有理由的情況,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相應的處理。具體處理方式包括以下幾點: 1. 禁止發問人繼續對同一事項進行發問。 2. 命令發問人修正發問的方式。 3. 要求證人停止陳述,或修正回答的方式。 4. 向證人告知回答問題的要求,必要時可以重述發問人提出的問題,直接向證人發問。 5. 其他為了維護公平審判或法庭秩序而必要的處理。 根據這些規定,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採取適當的處理方式,以確保審判的公平性和法庭秩序的維護。 參考資料: 《民事訴訟集中審理證人訊問、發問參考要點》
- 受命法官名詞
- 證人名詞
- 曉諭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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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